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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4年提前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经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已按程序下达2024年提前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现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总量

中央下达我区2024年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下简称“中央资金”)1014732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资金”)437426万元,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整合〔2023〕35号)文件下达。

二、资金分配情况

本批次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

(一)客观因素。按照全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数量及结构因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分配。

(二)政策因素。一是倾斜支持“千万工程”创建;二是持续扶持设施农业、六堡茶、肉牛肉羊养殖、螺蛳粉、中药材、桂西芒果、罗汉果、香芋生产链等全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三是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四是倾斜支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五是倾斜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六是倾斜支持边境县;七是倾斜支持平陆运河经济带核心县;八是倾斜支持村庄规划编制;九是倾斜支持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工作。

(三)绩效因素。一是安排2023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平时考核奖励资金;二是安排2023年衔接资金支出进度较快的县奖励资金;三是安排2023年度重点工作奖励资金;四是安排督查激励奖励资金;五是对在2023年重点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县进行扣减。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强统筹协作。一是按照《202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农业领域工作专班部署要求,统筹分配2024年农业相关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50.175亿元,支持实施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农业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提升行动。请各市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农业领域重点工作七个提升行动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函〔2024〕29号)要求,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合作,组织所辖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开展项目遴选工作,项目入库、绩效目标设定、实施管理、资产后续管护和资金监督等工作按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按照《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村庄规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乡振发〔2023〕13号)要求,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合作,加强国家和广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与村庄规划的衔接,落实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二)突出支持重点。各县要围绕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任务需求统筹安排衔接资金,优先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优先支持农业领域专班重点工作中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健全并落实好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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